原告庆**与被告陈**、长丰县迎*******、中国平安*****************、吕**、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陈**、运输公司辩称,对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于事故中的无责车辆,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项下承担赔偿责任;陈**垫付医疗费58372.43元,在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但未扣除,另两被告前期已分两次预付原告方共计12000元,实际已赔偿原告共计70372.43元,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辩称,对于本起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前期已判决平安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限额下医疗费部分已赔付完毕;平安财保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对于本起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本起事故中被告吕**未向人寿财保公司报案,人寿财保公司无法对车辆信息情况进行核实,要求原告提供车辆照片及相关信息;人寿财保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项下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前期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金额已赔偿完毕。
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受伤时与...(本文书还有3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