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恭城汽车总站诉被告秦**、东风柳*汽车公司、人寿财险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恭城汽车总站的委托代理人秦**、盘映亮、被告覃文帅、被告东风柳*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人寿财险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恭城汽车总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人寿财险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51200元;2、判决被告覃文帅、东风柳*汽车公司对上述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后的余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9时30分,被告覃文帅驾驶临时号牌桂b******7号轻型栅式货车从沙子往恭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201线178km+850m时,与相...(本文书还有2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