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市知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4月13日一审第三人杨**因2003年以来欧冠钢铝复合防盗窗厂生产、销售与其专利特征相同的产品向市知产局提出处理请求。市知产局受理后向欧冠钢铝复合防盗窗厂发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答辩通知书等材料。2006年5月16日,欧冠公司提交了答辩书,同日市知产局将答辩书送达一审第三人杨**。2006年6月21日市知产局委托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保护技术鉴定,7月5日市知产局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7月31日作出(2006)昆知处字0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杨**1999年1月15日申请的"一种带防盗条的窗扇"实用新型专利,于1999年11月2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真实、有效;"一种带防盗条的窗扇"(专利号z*******.3)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5个必要技术特征:(1)窗扇框架;(2)玻璃;(3)窗扇框架玻璃槽;(4)玻璃槽外增设安装防盗条;(5)在槽孔*装有与窗扇框架为同一材料的其内心为钢材的防盗条。欧冠公司生产的"防盗窗扇"产品具备窗扇框架、玻璃、窗扇框架玻璃槽、玻璃槽外增设安装防盗条的槽孔、槽孔*装有与窗扇框架为同一材料的其内心为钢材的...(本文书还有6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