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孟**、付**、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到庭参加诉讼,付**、刘*、孟**的委托代理人陈*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刘*、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被告孟**、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11月10日孟**向张**借款120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4年3月10日还清上述款项。并提供三亚房产及佳木斯市博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青乡的土地作抵押,刘*、孟**、付**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原告张**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1月末向担保人刘*工商银行账号*******,据此本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合同生效后,张**于2013年12月按照合同约定向孟**汇款100万元,因此截止到2013年12月孟**欠款总额应为1300万元。2014...(本文书还有3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