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冯*、黑龙江省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房地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被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尹**,富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7月,山河镇第二小学为改善办学条件,以置换的方式与开发商王*华(挂靠于常龙地产公司)签订了山河镇第二小学整体开发合同,约定:**层为开发商所有**层为教室还学校面积。由于王*华无力承建,2009年10月29日,常龙地产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富强地产公司,富强地产公司五证齐全。2010年5月14日,山河镇第二小学(甲方)与富强地产公司(乙方)签订协议,就该工程收尾事宜达成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商定乙方出资530万元人民币全部收购此工程做为此楼前期施工所有费用。此款为封顶款,不作任何调整,剩余工程由乙方完善。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一次性给付甲方作为甲方负责处理前期施工中的所有债权债务的费用。...(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