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松原市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韩**、滕*,被告松原市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被告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侯*,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诉称:2015年8月21日,其与山水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五常市凤凰山二日游的旅游合同,8月23日早晨7时左右,在高山花园景区内观赏花草...(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