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伍**、伍**、李**、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17日被告伍**、伍**、李**、吕**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新27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异议申请,被告四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新27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伍**、伍**、李**、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八家户农场牧业二队祖莫墩秋草场种植区内的4300亩土地转让于四被告种植经营,该地块可种植面积为3700亩,按此实际种植面积收取承包费,五年总计610500元,每年1221000元,2015年的转包费于当年1月30日前支付,之后的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费。按照上...(本文书还有4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