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富润祥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祥公司)与被告刘**、第三人刘**、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润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高*,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邰*,第三人刘**、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润祥公司诉称:1995年9月21日,精河县国土资源局与案外人新疆泛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洋公司)签订农业用地综合开发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50000亩国有土地租赁给泛洋公司种植,租赁期间为30年。2006年9月25日,泛洋公司委托第三人刘**与案外人易**签订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中100亩转包给易**种植,期间为20年(2007年至2026年12月31日)。后因泛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经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7)精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精河县国土资源局与泛洋公司于1995年9月21日签订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承包合...(本文书还有4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