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之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郑**与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郑**购买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东湖路中新浐灞半岛a10区第**幢**单元**层**号商品房,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238.89平方米、总价款为2341122元,郑**应于2009年9月27日前支付房款1171122元、余款117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日且郑**不退房的,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日向郑**支付已交付房...(本文书还有4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