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男,1966年8月**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7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陆**起诉吴**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前2013年2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起诉,该院通过调取吴**出入境信息确定其北京居住地在朝阳区,申请人才起诉本案。2011年申请人作为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北京世界风情北京巴黎春天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的债权人起诉二公司给付欠款...(本文书还有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