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由容县容州镇往杨*镇方向行驶,至省道211线115km+980m处(即杨*镇义合村路段)时因超车驶到左边车道,适遇潘**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封某耀由杨*镇往容州镇方向行至该处,潘*某避让不及,两车在道路中心线发生碰撞,造成潘**受伤,封某耀在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潘**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封某耀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问话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本文书还有1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