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水公司)、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巴米尔、人民陪审员特日格乐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增水公司、马**的委托代理人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借用被告增水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河西新城区规划一路与规划十一街交界处龙景庭苑(三期)建设项目。2014年4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工程从事杂工工作,工作地点系新城区规划一路与规划十一街交界处的**号楼,双方就工资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原告如约按被告马**的安排从事工作。2014年9月12日,原告将地下室的圈梁找平工作完成后,被告马**安排原告用角磨机锯钢筋,由于**号楼**单元地下室地面钢筋距离地下室地面高度有2米多,原告必须借助作业梯子才能完成作业,因被告马**未...(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