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壮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胥立昌、审判员王*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我与顾**系夫妻关系,顾**已于2006年8月6日去世,2005年11月25日,由顾**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们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号-9号住宅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28.77平方米,约定价款511088元,签订合同当日,交付房款161088元,其他房款35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款161088元,并将办理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提供给了被告,但被告此后未办理按揭贷款,至2006年8月6日,顾**亡故后,我要求由我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提...(本文书还有3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