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高军红驾驶豫c******号小型英伦轿车,沿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鲁山县背孜乡敬老院门口弯道与相向车辆错车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将同向步行的潘*华、曹**、游喜丰撞倒在地,致潘*华、曹**当场死亡,游喜丰受伤。事故发生后,高军红驾车逃逸。2013年12月17日凌晨高军红在追捕过程中投案,经鉴定,游喜丰的伤情属轻微伤。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军红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瓦屋法庭调解,被告人高军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潘*华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0000元、曹**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0000元。经本院调解,高军红家属赔偿游喜丰各项经济损失5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