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孔**(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7600元,约定借款期限4年。2011年2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2014年2月5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被告共计归还13万元,剩余5260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2600元,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以182600元为基数,计算到2015年9月10日,从2015年9月11日起以52600为基数,计算延期还款利息直到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至诉讼之日止...(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