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一案,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6年8月18日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拆除其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号的房屋。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1、拆迁许可证;2、拆迁公告;3、延期公告;4、关于尽快解决沈阳市大东区鹏远旧物购销站(高*)搬迁问题的解决报告,1-4号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合法拆迁。5、高*所有的鹏远旧物购销站房地产拆迁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被拆迁房地产价值。6、物品清单,证明拆迁时物品的情况。7、录像带,证明拆迁过程。8、光盘(照片),证明拆迁现场情况。
原告诉称,其在大东区东站路拥有一块898.9平方米的土地,地上房屋为119平方米,均为商业用途,2005年大东区政府决定原告所在地拆迁改造,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文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