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科技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新盛利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利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凡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功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告新盛利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给予其一定的庭外和解的时间。经审查,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双方经过多次磋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精功科技公司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的门面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面积22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3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租金为40000元/年,且每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使用。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本文书还有3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