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周**、王**、杜**、黄**、王**、周*、王**诉被告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华氏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周**、王**、杜**、黄**、王**、周*、王**诉称:2012年8月13日,八原告(甲方)与华氏公司(乙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将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炫公司)58%股权转让给华氏公司。其中第3-2条约定:“本协议生效条件系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一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对天炫公司的资产及财务进行评估和财务审计,所出具的各项委托报告,如能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则本协议生效,各项委托支出费用由天炫公司按股权比例承担;否则本协议不生效,各项委托支出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条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应负责天炫公司并购后的所有建设资金的投入”。协议签订后,为了履行上述协议,双方又签订具体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华氏公司依约支付500万元保证金...(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