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蓬莱昌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蓬莱昌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0日,原告经招聘至被告处从事井下钻工工作每天工资300至500元不等,每月工资不低于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9时,原告在井下打钻时矿房塌方被石头砸伤腰背部,造成腰爆裂性骨折伴截瘫,腰5椎体双侧椎弓崩裂并滑脱,腰5椎体骨折等多部位骨折损伤。2014年8月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4】第08151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的伤残事故为工伤。同年10月16日,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2014】第08197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原告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构成贰级伤残。因原告请求落实工伤待遇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11月28日,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撤诉裁决。现原告起诉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5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66267.72元,交通费及食宿费5000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35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0元,...(本文书还有4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