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曼斯碳纳米管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曼斯公司)与被告黄*、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曼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33660元,并赔偿损失(以未付工程款为基础,按年息2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黄*于2014年10月12日签订销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丹阳市名仕苑10-12门面房安装赫曼斯科技地暖,合同对工程的期限、价款支付及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并增加了部分工程,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邵*验收合格。现被告尚欠工程价款33660元未予支付。
被告黄*辩称:本被告是丹阳市开发区多彩宝贝教育咨询中心业主,本案应当以该中...(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