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张**、张**、孙**与被告赵*、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五原告、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12日,赵*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褚村路段时,驶入逆行线与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张**及乘车人王**、孙**、王*手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及乘车人张**、王**、孙**、王*无责任。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1006454.04元,超出部分由被告赵*、赵*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对于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赵*驾驶的车辆冀j×××××实际车主为赵*,赵*系赵*的姐姐,是登记车主。被告赵*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不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庭审中辩称:法院核实驾驶人员及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因在该事故中,赵*是醉酒驾驶,对原告方主张的全部损失,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保留我公司向赵*、赵*追偿的权利。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被告赵*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县大褚村路段时,驶入逆行线与对向行驶的张**...(本文书还有6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