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大连某海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大连华航海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及委托代理人李**、刘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船员外派劳务合同,被派往日籍m/vbumbi轮任二副,外派期限根据海外雇主对原告的雇用期限确定,暂定为9-11个月。每月工资1000美元,其中800美元在船由海外雇主直接发放,余下200美元回国后由被告代海外雇主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05年12月10日离境,同月14日于南非richardsbay港上m/vbumbi轮开始工作。2006年7月14日,在从澳大利亚至日本航行途中,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在日本hakata港综合医院检查诊断出右肾结石,医院只开了止痛药,原告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只好申请下船治疗,7月26日雇主最后按照完成合同同意安排原告下船。原告因病且取得海外雇主理解并同意离船,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支付余下的每...(本文书还有2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