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592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于2016年为其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于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225000元的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2016年5月16日1时许,杨**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迁曹*由北向南行驶至曹*甸工业区铁路特大桥南2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杨*升驾驶的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驾驶人杨**、杨*升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唐山市曹*甸公安...(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