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石**、杨*、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石**和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6日,石**驾驶皖l×××××号货车在卢*石子厂内撞到粉碎机运输架,造成运输架毁坏、石子厂停产三天的交通事故,石**负事故全部责任。皖l×××××号货车为杨*所有,挂户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
石**、杨*辩称:皖l×××××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