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谢*,被告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诉称:一、周*于2014年9月进入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与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保,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滁州市劳动仲裁院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当法律不当。1、关于仲裁书认定周*要求的双倍工资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周*认为该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支持。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仲裁书裁决按照周*与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基本工资3200元计算,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按照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现要求依法判决滁州市胜锦置业有限公司:1、支付...(本文书还有3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