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裴**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天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餐饮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不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二审法院无权确认涉案1-**室房屋归案外人黄**部分所有。案涉房屋是裴**向案外人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且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一审判决后,天泽餐饮公司已搬出涉案房屋,裴**在2014年7月将涉案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徐州市科力置业有限公司对裴**购买房屋及使用情况没有异议,没有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因裴**长期在国外,后该房屋被查封导致不...(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