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郎*因与上诉人深圳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申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上诉人京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京申公司向郎*支付股权转让款项300万元;2.上诉费由京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郎*对股权转让对价重复主张...(本文书还有10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