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宋**、乌鲁木齐市博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通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简称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宋**、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通公司、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188.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7日16时30分,被告宋**驾驶新a*...(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