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融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侨公司、郭**支付维修费17722元及利息损失800元(按银行同期理财利率4.2%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2、融侨公司、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21时25分,方**到融侨观邸地下车库号车位取车。升降机启动后,突然听见停在相隔10个车位(b109-208号车位)的沃尔沃汽车发出金属挤压响声,该车左前门被严重损坏。经公安部门协调,方**同意先垫付车辆维修费,以后再按责任分担费用。次日,郭**被损车辆在4s店更换了左前门、倒车镜,方**垫付了维修费17722元。事发后,方**多次要求分担费用,但融侨公司、郭**不予理睬。方**认为,融侨公司提供的地下车库光线昏暗,夜晚不能看见车内是否...(本文书还有2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