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9500元(50000元ⅹ2%ⅹ29.5个月),合计79500元。2、被告薛**自2016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5日在被告薛**担保的情况下杨**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此笔借款债务人杨**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14日,2014年3月15日后债务人杨*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且现已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起诉被告薛**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9500元,并自2016年...(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