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嘉钰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上诉人的劳动地点是在镇江和南京,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当具备认知能力,而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即表明其愿意接受合同约束。上诉人在南京的研发所用房属于部队房产,在2016年3月因军管政策原因无法继续租赁,在重新选择研发场所期间,为了保障研发工作顺利开展,上诉人立即通知被上诉人等技术人员到公司住所地镇江工作,这仅是临时性过渡安排,同时上诉人承诺给予专项交通费的...(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