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女,1962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丁**、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玄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玄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玄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薛**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撤销(2015)玄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丁**提交的2006年9月取款15万元的银行凭证不能证明其于2007年3月将17万元出借给上诉人薛**。且被上诉人丁**对出借21万元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证明案涉21万元真实出借。
被上诉人丁**辩称,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丁**在2006年9月就商谈借款事宜,被上诉人丁**在2006年9月就将出借款从银行取出,因上诉人薛**的原因一直没办房产抵押,所以款项未出借,直到2007年3月,上诉人薛**将房屋抵押手续办好后才正式出借。后因上诉人薛**未能按期...(本文书还有5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