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初,原告与陈*金由二被告提供亲本种子代为繁殖玉米种子。年底收获后,原告向二被告交付种子60.1吨,按照双方约定每吨6500元,二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种子款390650,扣除其他费用后,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种子款315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种子款,二被告承诺于2015年2月初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日,被告李**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100000元。同年2月4日,被告李**之子李*福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100000元,剩余115000元,二被告相互推诿,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