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原告赵*驾驶蒙g******号奥迪轿车,从科尔沁区返回甘旗卡镇时于10时许,沿3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02km+991m处,与同方向被告李*驾驶的蒙g******号北奔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使赵*受伤,先后在通辽市医院、北京博爱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地****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支出鉴定费800元。本次交通事故经科左后旗交巡警大队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后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左转弯时(平面交叉路口)未避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被告科左后旗鑫源硅砂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非法在绿化隔离带内铺设路沿石,设置平面交叉路口,用于进出砂矿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共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