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公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刘**、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诚信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公诚信公司与刘*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刘**、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刘**、刘**、张**诉讼主体不适格,身份不明确,不具备参与诉讼的资格。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而起的纠纷,请求确认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事项属于身份权的范...(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