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保呼和分公司委托代理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诉称,2014年8月20日,原告驾驶蒙j******号货车在阳光诺卡商业街运载建筑垃圾时,车辆发生异响,下车查看,后车厢落下将原告砸伤,住院15天。共计支付医疗费90000余元。此后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医疗费89582.56元、残疾赔偿金141750元、精神抚慰金7500元、误工费62652元、护理费1654元等共计303138.56元。现被告已理赔60000元,故原告仅主张交强险死亡伤残部分12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中...(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