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6日13时许,寿**与案外人王**、冯*、贾**相约在本市中山北路**号**号楼*****室打麻将,以“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四人约定每局由赢家支付“台费”5元。当日15时许,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原闸北公安分局”,因“撤二建一”被撤销,现为静安公安分局)民警接举报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寿**及案外人王**、冯*、贾*****室内打麻将,查获赌资总计人民币7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查之时,寿**剩佘赌资为85元,赢利35元。后寿**及案外人等被带至共和新路派出所接受询问。原闸北公安分局经调查,认定寿**有赌博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6日22时03分,该局将拟作出行政拘留5日行政处罚的事...(本文书还有2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