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要求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支付因拆迁造成的停业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2010年3月8日,原告与涉案房产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号的经营用房,用作原告经营的志龙陶*超市的营业场所,租期五年。原告刚刚对房屋装修完毕,并筹备完成营业所需的一应事宜,于2010年9月24日开业,营业尚不足一周*接到被告发出的拆迁通知,要求原告在20...(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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