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市申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展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姚*在2016年5月邮寄给公司信函,要求查看公司的相关资料,但是没有说明目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姚*不向公司说明目的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其要求。二、姚*要求查看相关资料的意图是恶意的,查看目的对公司的发展是消极的。申展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姚*抽逃出资1000万元的事实,能够证明公司已经没有姚*的出资,申展公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足以证明姚*申请查看资料的目的是恶意的。
姚*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申展公司提供自2008年公司成立以来至201...(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