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谢*才、谢*、代仁英、邱**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2、李*1等人的陈述,证人黄*等人的证言,取款监控视频,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车辆卡口过车数据,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才、谢*、代仁英、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才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对指控的诈骗的数额...(本文书还有10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