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白晓萍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马靖浩、人民陪审员卞新娜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佟**,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金**、蒋**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30日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耀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将位于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建北三路**号浮联一车间厂房租赁给被告,租期于2011年4月30日期满。租赁合同期间,该厂房于2010年过户至沈阳工业设备调剂有限公司,2011年2月12日该公司发函至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停止对该厂房续租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处...(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