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房产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本案上诉人不是原审适格被告;2、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上诉人受华山改造办的指示委托华强建设集团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两公司又委托河南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华山棚户区进行建设,根据合同相对性,杨**仅系景安建筑公司沈阳第三分公司的承包人,不是适格的原告;3、涉案皇姑区华山地区改造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实际结算,网点实际交付杨**已经10年,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杨**辩称: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抵房协议与工程结算明细均为本案上诉人,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