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陈*(主审)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商**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1.因被上诉人未依约提交资料,案涉工程不具备结算及支付的前提条件,也无法进行结算、竣工和备案。2.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最长5年,现在尚未期满。3.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合法的发票是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但被上诉人未及时提供发票。4.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以下简称“结算定案表”),不是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和最终结算文件,审计部门违法出具,已被通知改正,不具有合法性,双方签字只是签收,不代表确认,审计单位加盖分公司公章不具有效力,未有企业及造价师签章,无上诉人盖章确认,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5.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和鉴定单位违反法定程序,且鉴定过程中鉴定单位与上诉人电话往来密切,因此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公正性、不合法。6.2015年4月25日经上诉人委托审计,商**一期**层装饰工程实际造价仅为2,433,076.95元,商**(二期)**层装饰工程的实际造价仅为2,451,599.53元,远远低于被上诉人主张。7.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承担63971.79元逾期利息的请求,付款条件未成就。8.被...(本文书还有6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