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刘*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六安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叶**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8日20时50分,支全海驾驶皖k******号货车沿s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26km+920m处,碰撞道路上行人黄志廷、汪*、周**、陈**、周**,导致黄志廷、汪*二人当场死亡,周**、陈**、周**三人受伤。21时,刘*驾驶皖n******号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碰撞施救车辆皖n******号货车尾部及该车车厢内伤员周**,导致抢救伤员的人员杨**、王**受伤,周**经抢救无效死亡,皖n******号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于施救人员杨**、王**受伤,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杨**、王...(本文书还有4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