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为与被告龚**、季建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国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因原告提供新证据,原告基于该证据申请撤回对季建新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并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6年下半年,义乌市xx村旧村改造工作启动。在当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方将其在xx村旧村改造安置地块90平方米卖给原告建造,转让款共计110万元,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问题等。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价款计110万元整。但到现在为止,被告方一直没有将该90平...(本文书还有2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