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石**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9269.59元、误工费11745元、营养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交通费260元、护理费2714.4元,共25548.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6年5月22日下午14时许,原、被告吃完酒席在回来的车上,被告酒后滋事,扬言说村东头的我想揍谁就揍谁。原告说你揍试试,被告就用拳头殴打原告头部、面部。原告经淮北矿工总医院诊断为右眼球挫伤、右眼眉弓皮肤撕裂伤、右侧上颌...(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