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房屋;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随身衣物及其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日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太少,婚后逐渐发现性格差异太大,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被告逐渐显现出暴力倾向。被告对孩子也不管不顾,均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对于家庭和孩子的不负责任使原告对婚姻失去了信心,逐渐导致二人之间产生隔阂,感情破裂。
被告雷*辩称,原告所说并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也一直良好,根本不存在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其次,...(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