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因与杨*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泗县人民法院判决应赔偿杨*英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没有履行,被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为免受制裁要求原告为其担保,并保证限期履行判决,但在宽限期限内被告仍未能履行义务,为此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垫付了10000元赔偿款。但是垫付后被告却不愿偿还代偿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执行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