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候某甲、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车小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委托代理人邓**、李**、被告候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宋**、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诉称,2012年农历11月间,经媒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候某甲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2月6日订立婚约,2013农历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双方性格上的差异,及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产生活矛盾,常因琐事发生吵嚷,双方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在该婚约关系的缔结和建立过程中,原告给付二被告现金彩礼8000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二被告现金彩礼62000元,被告候某乙退返2000元,分别给原告和被告候某甲1000元,原告总计支付二被告现金彩礼...(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