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3.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9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甘泉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2014年3月**日生育儿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